公會介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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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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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所介紹
公會組織章程
共32條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:
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,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: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協調同業關係,促進經濟發展,推動國內外觀光事業,增進同業共同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,會址設於高雄市。
第二章 任務
第 五 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加強國民外交,增進國際認識。
二、 配合經建發展,拓展國內外觀光事業,宣揚中華文化事項。
三、 奉行總動員法令,參加各種社會運動及舉辦社會公益事項。
四、 旅行事業之改良、發展、指導、研究、調查、聯繫、協調及向政府建議事項。
五、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六、 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。
七、 會員員工之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事項。
八、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九、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: 凡在本區域內領有旅行業證照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入會費後,始為本會會員。
第 七 條: 本會每一會員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,以負責人、經理人或代表負責人行使管理權之現任職員,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須以其履歷資料向本會辦理登記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方可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 八 條: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:
一、 犯罪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。
二、 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 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 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遞補之。
第 九 條: 會員推派之會員代表,如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隨時改派,以書面報知本會,如經改派,原派代表於新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 十 條: 本會會員代表如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,非任期屆滿或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時不得改派,否則以喪失職員資格論。
第 十一 條: 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,原派代表不予撤換 時,經本會查明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,通知其原派 會員改派之。
第 十二 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均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罷免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 十三 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權為限。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 之一。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,應以書面終 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。
第 十四 條: 會員非遷移其他地區或廢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如因上開原因而未向本會申請退會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後除名之。
第 十五 條: 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,經本會查明屬實者,應提經理事會通過,註銷 其會籍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分送發證機關。
第 十六 條: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案,共同維護本會信譽,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:
一、 勸告:欠繳會費三個月者。
二、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參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,已當選為理事、監事者,應予解職。
四、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上,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五、 所處罰款,經摧告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其強制執行。
第 十七 條: 公司、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限期加入本會,應以書面通知 限期入會,逾期不加入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入會,逾期在再不入會者, 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上,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八 條: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九人,組織監事會,另設後補理事九人,後補監事三人、均由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 十九 條: 當選理事、監事及後補理、監事名次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、監事時任其自擇一職,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。
第 二十 條: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會用無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,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。
第 二十一 條: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最多者為當,另設副理事長三人,亦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輪值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二十二 條: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監查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,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及擔任監事 會主席。
第 二十三 條: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,不得當選 為後補理事或後補監事。
第 二十四 條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予以停權者。
四、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、營私舞弊,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。
五、 違背法令、逾越權限、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。
第 二十五 條: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、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五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第 二十六 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 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 通過會員入會、退會及歇業之註銷會籍。
五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、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六、 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七、 審查會員大會之提案。
八、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俟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九、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 二十七 條: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 主管機關核備後為之。
第 二十八 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 審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形。
三、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四、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第 二十九 條: 本會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請理事會通過派任,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隨時改派,其代表有關事項以上級團體之規定辦理。
第 三 十 條: 本會得聘請顧問協助推動會務,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會總名額三分之一, 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其任期與發聘當屆理監事同。顧問人員為義務職,不支固定津貼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,核實支付交通費或其他津貼。
第 三十一 條: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秘書、專員、辦事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,其辦事細則另定之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 及解聘,經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三十二 條: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。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
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67號5樓 TEL:(07)2413881 FAX:(07)20105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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